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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 | 刘大钧:周易古占法(大衍筮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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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观点认为:《易》有三个要素—象、数、理。所谓“数”,主要指筮数。因为归根到底,《周易》是一部筮书。若全面研究《周易》,只讲解经文而不谈及筮数,那是不行的。宋人朱熹特别认识到这点,所以在其《易学启蒙》中专门讲了占筮,并提出自己在这方面的新见解。

占筮,是怎样形成的呢?

为了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需要从头说起。

有关占筮的具体记载,最早见于《尚书·洪范篇》:“择建立卜筮人,乃命卜筮。”“汝有大疑……谋及卜筮”,“汝则从龟从筮”等。

可见在商周,已有了专职于此的“卜筮人”。然而这“卜”与“筮”并不是一回事。所谓“卜”,又叫“龟卜”,系指以灼烧龟甲的方式,根据龟甲灼后的裂纹而得兆,据兆以断问事的吉凶,故《说文》曰:“卜,灼剥龟也,象灸龟之形,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。”龟卜之法自唐以后即不见于记载,其法久已亡佚失传。

今天我们在这里介绍的是“筮”,又叫“占筮”。占筮法是以蓍草进行演算而得卦,通过分析所得卦的卦象和卦爻之辞而推断问事的吉凶,故《说文》曰:“筮,《易》卦用蓍也。”占筮法赖《系辞》而得以保存下来。《系辞》乃是记录占筮法最早,也是最权威的文献。现在,让我们看一下《系辞》中记录占筮之法的文字:

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为二,以象两,挂一,以象三,揲之以四,以象四时。归奇于扐,以象闰,五岁再闰,故再执而后挂。天一,地二;天三,地四;天五,地六;天七,地八;天九,地十。天数五,地数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。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。


《乾》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《坤》之策百四十有四。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。二篇之策,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是故四营而成易,十有八变而成卦,八卦而小成。

以上所引,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有关筮法最古、最完整的记录,现试解于下:

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

用以进行占筮演算的蓍草数共是五十根,实际运算用四十九根。“衍”与“演”字古通用。古人用蓍草算卦,称为“衍算”,亦即“演算”。就像今天我们仍称小学生做数学题的本子叫“演草”一样。

古人为什么要用五十根蓍草进行演算呢?自汉至今,众说不一。《汉书·律历志》:“是故元始有象一也,春秋二也,三统三也,四时四也,合而为十,成五体。以五乘十,大衍之数也,而道据其一,其余四十九,所当用也。”

按《汉书·律历志》的说法,五十之数是由元始之象一,与春秋二,三统之三,四时之四相加而得十,再与此五体(象一、春秋二、三统三、四时四,及相合而成的十,共五体)相乘而得,即:

50=(1+2+3+4)×5


《周易正义》释此曰:“京房云‘五十者,谓十日,十二辰,二十八宿也,凡五十。其一不用者,天之生气,将欲以虚来实,故用四十九焉’。”此说与《易纬·乾凿度》同,依京氏说,五十是由十日加十二辰,再加二十八宿而得,即:

50=10(日)+12(辰)+28(宿)

《周易正义》又引马融之说:“马季长云《易》有太极谓北辰也,太极生两仪,两仪生日月,日月生四时,四时生五行,五行生十二月,十二月生二十四气,北辰居位不动,其余四十九转运而用也。”

依马融说,五十是由太极、两仪、日月、四时、五行、十二月、二十四气相加而得。即:

50=1(太极)+2(两仪)+2(日月)+4(四时)+5(五行)+12(月)+24(二十四节气)。

《周易正义》并引荀爽之说:“荀爽曰:‘卦各有六爻,六八四十八,加《乾》《坤》二用,凡五十。《乾》初九“潜龙勿用”,故用四十九也’。”按荀爽之说,50=6(六爻)×8(八卦)+2(《乾》卦“用九”与《坤》卦“用六”)。还引姚信说:“姚信曰:‘天地之数五十有五者,其六以象六画之数,故减之而用四十九’。”

《周易集解》引崔憬曰:“艮为少阳,其数三;坎为中阳,其数五;震为长阳,其数七;乾为老阳,其数九;兑为少阴,其数二;离为中阴,其数十;巽为长阴,其数八;坤为老阴,其数六,八卦之数总有五十。”

《周易本义》释《系辞》这段文字时,朱熹说:“大衍之数五十,盖以河图中宫,天五乘地十而得之,至用以筮,则止用四十九,盖皆出于理势之自然,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。”

以上诸说,对“大衍之数五十”的来源,作了种种不同的解释。在这些解说中,我们认为朱熹的解说较为得体。因为汉人将“五”当作生数之极,以“十”作为成数之极。汉人此说,必有所本。这“大衍之数五十”当初很可能是据生数“五”与成数“十”相乘而出。

至于为什么在实际演算时,取出一根蓍草不用,只用四十九根呢?由上面的引文看,这是古人始终没有说清楚的问题。朱熹看到前人的解释都太牵强,便干脆说:“出于理势之自然,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。”——这就更难捉摸了!这个问题,可阙疑待考。

分而为二,以象两,挂一,以象三,揲之以四,以象四时。归奇于扐,以象闰,五岁再闰,故再而后挂。

依据《周易正义》孔疏及朱熹《明筮》篇并邵雍、陆象山等其他宋人的解释,试解以下这段文字:

把用于演算的四十九根蓍草,在手中任意分成两份,以左手一份象天,右手一份象地,此谓之“以象两”。而后从右手蓍草中任取一根,置于左手小指间,用以象征“人”,连同左右两手象天地的蓍草,所谓“天、地、人”三才之道都有了,这就是“挂一,以象三”的意思。完成了这套程序之后,以四根蓍草为一组,先用右手一组组分数左手的蓍草,然后以同样方式,再以左手分数右手的蓍草。这样一组组分数完两只手中的蓍草,即所谓“揲之以四,以象四时”。揲,在此为数的意思,以四根蓍草为一组分数左右两手蓍草,以象征四时。

分数完左右两手的蓍草后,每只手中的蓍草必有余数,或余一根,或二、三根,或余四根。“奇”,就是以四根蓍草一组分数完后的余数。“扐”,宋人解做“勒”,就是将左手蓍草的余数,置于左手无名指与中指间,将右手蓍草的余数,置于左手中指与食指间。以这余数象征积余日而成闰月,此即所谓“归奇于扐,以象闰”。

前后两次闰月相去大约三十二个月,在五岁之中,故称“五岁再闰”。以四根蓍草为一组,一组组分数完后,这时两手蓍草的剩余数亦有一定规律:左手若余一根,则右手必余三根;左手若余两根,右手必余两根;左手若余三根,右手必余一根;左手若余四根,右手必余四根。这时,置于左手指缝间的剩余蓍草数(连同置于小指缝中象征“人”的那根)不是五根,就是九根。也就是说,这样分完后,去掉余数,左右手中的蓍草数还余四十四根,或四十根。

到这里,算是完成了以蓍草演算的第一道手续,古人称之谓“一变”。尔后将两手的蓍草合在一起(四十根或四十四根)再分成两份,与第一次分时一样,将右手的蓍草取一根置于左手小指缝间,再用右手四四一组分左手的蓍草,随后用左手以同样方式去分右手的蓍草,其他手序亦同第一变。待第二变完成之后,两只手中的蓍草若左手余一根,则右手必定余两根;左手余两根,右手必定余一根;左手若余三根,右手必余四根;左手若余四根,右手必余三根。第二变后置于左手指缝的著草余数之和(连同二变开始时取出的那一根蓍草)不是四根就是八根。这时左右两手的蓍草总数在去掉此余数四或八之后,还将有四十根,或三十六根,或三十二根。演算的第二道手续至此结束,此谓之“二变”。然后将两手的蓍草(四十根,或三十六根,或三十二根)再一次合在一起,尔后分成两份,仍取右手一根放在左手小指缝间,用右手四四一组先数左手的蓍草,再用左手四四一组去数右手的蓍草,两只手中的蓍草以四根为一组,一组组分数完后,其余数的处置亦完全同于一、二变。这时,左手若余一根蓍草,右手必余两根;左手若余两根,右手必余一根;左手若余三根,右手必余四根;左手若余四根,右手必余三根;其余数之和(连同开始从右手取出夹在左手小指的那根)不是四根便是八根。第三变至此结束。三变之后,两手的蓍草总数在去掉此余数四或八之后,将会出现下面四种情况中的一种:(一)还余三十六根,(二)或三十二根,(三)或二十八根,(四)或二十四根。

再以四除之(取四象之意)一爻遂定:

36÷4=9(此老阳之数,以“—”表示)

32÷4=8(此少阴之数,以“--”表示)

28÷4=7(此少阳之数,以“—”表示)

24÷4=6(此老阴之数,以“--”表示)


老阳少阳之数在本卦中皆以卦画“—”表示,老阴少阴之数皆以卦画“--”表示。在变卦中,老阳卦画由阳“—”变阴“--”,老阴卦画由阴“--”变阳“—”,其余少阴少阳不变。这就是“老变少不变”,此为占筮的一条重要原则。《周易》以变为占,故以老阳数“九”作为卦中阳爻的标志,以老阴数“六”作为卦中阴爻的标志。

天一,地二;天三,地四;天五,地六;天七,地八;天九,地十。

此讲天地之数。由此可以看出,古人以阳数为奇数,阴数为偶数,阳数为天数,阴数为地数。故称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为天,称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为地。

“天一”至“地十”这一段文字并不在此,原在《系辞》的“子曰:‘易有圣人之道四焉,此之谓也’”之下。有人据《汉书·律历志》引《易》曰:“天一,地二;天三,地四;天五,地六;天七,地八;天九,地十。天数五,地数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,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。”证明班固所见《易》本中这段文字在此。因而据班固所引作了移正,有的今人并谓:“此例足以证明今本《系辞》中确有错简。”

但也曾有人指出:《汉书·律历志》实本于刘歆《三统历》,公孙禄曾斥刘歆“颠倒五经”,是否即指《三统历》中这样的文字?由此看来,亦不可完全迷信班本而从之。今虽暂按班固之本讲,然须说明于此。

天数五,地数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。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。

所谓“天数五”,指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这五个奇数,亦即所谓“天一”“天三”“天五”“天七”“天九”;同样,“地数五”者,指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这五个偶数,亦即“地二”“地四”“地六”“地八”“地十”共五个地数。“五位”指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这五个奇数与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这五个偶数而言。“相得而各有合”一句,自汉、唐以至于宋的讲《易》者,多数解作奇数一与偶数六相合,偶数二与奇数七相合,奇数三与偶数八相合,偶数四与奇数九相合,奇数五与偶数十相合。汉人又将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这五个数看作“生数”,将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这五个数看作“成数”,因为六是由一加五而成,七是由二加五而成,以此类推,五为生数之极,十是成数之极,故又有说是以生数与成数相得而合者。近人直接作天数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相合为二十五,地数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相合为三十,天地两数之合共五十五,此解亦通,但不能体现“五位相得”的精神。

《乾》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《坤》之策百四十有四。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。

古人称蓍草根数曰“策”,一根蓍草叫一策。如前所述,三变之后所余蓍草若为三十六策,则出老阳一爻。《乾》卦以老阳的策数计算,一卦为六爻,以三十六策乘六,得二百一十六策,故曰:“《乾》之策二百一十有六。”同样道理,若三变之后余二十四策,则出老阴一爻,以二十四策乘六,得一百四十四策,《坤》卦以老阴的策数计算,故曰:“《坤》之策,百四十有四。”合《乾》《坤》两卦之策共得三百六十,当一年三百六十天之数。故曰:“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。”

二篇之策,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

《周易》上下两篇共六十四卦,三百八十四爻。其中阳爻一百九十二,阴爻一百九十二。老阳每爻为三十六策,一百九十二爻共有多少策呢?

36策×192=6912策

同样,老阴每爻二十四策,一百九十二爻的策数为:

24策×192=4608策

4608策+6912策=11520策

若以少阴少阳策数计算,其数亦同:


32策×192=6144策

28策×192=5376策

5376策+6144策=11520策

两种方法计算,皆得“万有一千五百二十”,古人就是利用这个策数作为代表世界万物变化的数字。

是故四营而成易,十有八变而成卦,八卦而小成。

所为“四营”,是指一爻的生成须经过四道程序的经营演算才能得出。《周易集解》引陆绩注此曰:“‘分而为二以象两’,一营也;‘挂一以象三’,二营也;‘揲之以四,以象四时’,三营也;‘归奇于扐,以象闰’,四营也。”“四营”的具体演算方法,一如上述。

经过“四营”,才能出来一变。要经过三变之后,才能得出一爻。一卦有六爻,故须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。一卦由内外两个八卦之象组成,须有九变方可得三爻而成内卦,内卦出,有了卦体的一半,故曰:“八卦而小成。”以上是《系辞》中有关占筮的记录。

细读这段文字,有的前人以为,像“分而为二”、“挂一”、“揲之以四”、“归奇于扐”等,其说恐怕必有所本,可能为周人所传。而“以象两”“以象三”“以象四时”“以象闰”等看来则是当时整理《系辞》者所作的发挥。至于三变后产生的“七”“八”“九”“六”,其“九”“六”变,“七”“八”不变,此说在《系辞》中并无确证,考之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,书中几个筮数“八”的卦例,依此说便很难讲通,关于这点,我们在后面还要进一步讨论。

这种于三变之后,将两手揲余蓍草数被四除,然后得出少阴、少阳、老阴、老阳之数的方法,为汉、唐及部分宋人所用,称为谓“过揲法”。宋人朱熹既重此法,更重另一为汉、唐、宋人所用的“挂扐法”,以求少阴、少阳、老阴及老阳之数。

所谓“挂扐法”,系指用勒于左手指间的蓍草余数,以定阴阳老少之数。我们在前面已经知道:第一变后于左手指间的蓍草总数(即所谓“挂数”)不是五根就是九根。第二变与第三变后,其挂劫数不是四根就是八根。这样,在三变中挂扐数无非有四种情况:

5——奇数(五中只含有一个四)

4——奇数(四中只含有一个四)

8——偶数(八中含两个四)

9——偶数(九中含两个四)

他以蓍草余数中含有几个四(象征四时)来定奇偶。再以此奇偶之数定阴阳老少。

譬如按“挂扐法”,若三变之后,左手指缝中的蓍草余数(挂扐数)皆为奇数,则定此爻为老阳;若三变后,挂扐数皆为偶数,则定此爻为老阴;若三变后挂数一奇二偶,则定此爻为少阳;若一偶二奇,则定此爻为少阴。然后以此法经十八变而定六爻。其实,无论用这种“挂扐法”也罢,用“过揲法”也罢,其求得的结果皆同。也就是说,用“过揲法”求得的是老阳之数,用“挂扐法”同样也得老阳之数。例如用“过揲法”求得策数为三十六策,而后被四除,得“九”,“九”为老阳之数。用“挂扐法”则第一变得蓍草余数为五,五中含有一个四,是为奇数。第二变得蓍草余数为四,自是奇数,第三变也只能得四,为奇数,三变皆奇数,是为老阳之数。然而三奇数之和为十三策(第一变蓍草余数为五,第二、三变各为四,故其和为十三),四十九策去十三策,正得三十六策。即:

13策(老阳挂扐数)=5策(一变奇数)+4策(二变奇数)+4策(三变奇数)

36策(老阳过揲数)=49策-13策(老阳挂扐策数)

其余老阴及少阴少阳之数的求法,皆同此理。

“过揲法”与“挂扐法”虽然求得的结果一样,但考之于《系辞》,当以“过揲法”为确。朱熹强调“挂扐法”,而贬抑“过揲法”是不恰当的。他在《易学启蒙》卷三中说:“挂扐之数,乃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原。而过揲之数,乃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委。其势又有轻重之不同。而或者乃欲废置挂扐,而独以过揲之数为断,则是舍本而取末,去约以就繁,而不知其不可也,岂不误哉!”朱熹“挂扐之数,乃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原”之说显然不符合《系辞》中有关筮法的论述。《系辞》说:“乾之策,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,百四十有四。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,二篇之策,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”这里,《系辞》的作者很明白地告诉我们,乾卦的策数是由揲数三十六策与六爻相乘而得“二百一十有六”(解见前),坤卦的策数是由揲数二十四策与六相乘而得“百四十有四”。并以此揲数得出的两卦之和,“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”,代表一年三百六十天。

特别是《系辞》中“揲之以四,以象四时”,这句话更是清楚明白地说出了定阴阳老少以揲数为准,也就是以三变中四四一组分数出的蓍草数为准。朱熹“挂扐法”中赖以计算阴阳老少,置于左手指缝间的蓍草余数,在《系辞》作者的心目中,只是个“归奇于扐以象闰”的作用,无非是“当期之日”中的余闰之数而已!朱熹不能明察于此,弃过揲之数而用挂扐余数求阴阳老少,而且把挂扐余数看作是“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原”,此说显然违背《系辞》之旨,以至引起后人的非议。

通过上面的探讨,我们明白了用蓍草占筮的方法。但紧接着遇到的一个问题是:由蓍草演算,三变定一爻,十八变而出一卦,但这一卦六爻的筮数不见得一样,可能有的爻得老阳之数九,有的爻得老阴之数六。有的爻为少阴少阳之数八、七等,各不相同。然而《系辞》的作者,并没有讲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后,怎样根据所得卦的变爻和不变爻来考定和推断占事的吉凶。这工作汉、唐人亦未细谈,一直到了宋朝,才由朱熹完成,这就是他在《易学启蒙》卷四讲的“变占”法:

凡卦六爻皆不变,则占本卦彖辞。而以内卦为贞,外卦为悔。

一爻变,则以本卦变爻辞占。

二爻变,则以本卦二变爻辞占,仍以上爻为主。

三爻变,则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辞,而以本卦为贞,之卦为悔。前十卦主贞,后十卦主悔。

(凡三爻变者,每卦能变出二十卦,其“前十卦”,指初爻不变者。“后十卦”,为初爻变者。若变卦在前十卦中,则以两卦之《彖》辞解占,以本卦《彖》辞为主。若变卦在后十卦中,则以变卦《彖》辞为主(详可参看《周易概论·关于卦变》所附《卦变图》中:“凡三阴三阳之卦各二十,皆自《泰》、《否》而来”之例)。此说为朱熹之言,于古无征。)

四爻变,则以之卦二不变爻占,仍以下爻为主。

五爻变,则以之卦不变爻占。

六爻变,则《乾》《坤》占“二用”,余卦占之卦象辞。

这就是所谓“变占”法。因为一卦演成之后,无论有无变爻,无非是如下七种情况的一种:(一)六爻皆不变,(二)一个爻变,(三)两个爻变,(四)三个爻变,(五)四个爻变,(六)五个爻变,(七)六爻全变。不会再有第八种情况出现。


原载《周易纳甲筮法》学林出版社2012年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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